杨淑群于 1983 年 9 月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洪雅县原红星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输卵管结扎术,术后当即出现右下腹剧痛、右下肢活动受限、腰部无法直立的情况,该情况持续至今未得到缓解。2006 年因右腹及右下肢疼痛并出现包块,到华西第二医院接受包块切除手术。2008 年经华西医院检查,确诊为绝育手术后右下肢神经永久性损伤,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1984 年 7 月,经原洪雅县计生委安排,杨淑群在洪雅县人民医院接受剖腹探查及大网膜粘连分离术,术后疼痛症状仍未改善,身体残疾状况持续加重。上述手术致伤的基础事实,已由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 1108 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且 1983 年至 2006 年期间,其相关诊断、治疗及医疗费用均由原洪雅县计生委承担,行政机关对其术后损害的相关处置已形成客观事实。
依规提交核心资料未被规范使用 鉴定维权程序未能正常推进1990 年国家《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杨淑群严格依照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向原洪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书面节育并发症鉴定申请,详细载明节育手术落实时间、地点、术后不适症状等全部信息,经乡镇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计生委。同时将 1984—1985 年三次专业医疗鉴定资料、1984 年剖腹探查术完整病历等核心原始材料全部提交,该部门在后续行政诉讼庭审中确认已接收全部资料,却未按规定将其纳入鉴定材料范围,关键证据未能正常使用。
原洪雅县计生委及后续承继职能的洪雅县卫生健康局,在工作中存在不够规范、履职存在疏漏之处,未严格按照《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开展规范鉴定工作:既未对杨淑群进行全面查体、制定规范检查鉴定方案,也未系统整理鉴定资料并建立档案,杨淑群提交的 80 年代核心资料未能正常提供,直接导致 1997 年四川省川西片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时,因缺少二次手术记录、原始鉴定资料等关键材料,无法确定病情与 1983 年节育手术的关联性,鉴定程序未能继续推进。
2008 年,原洪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承诺为杨淑群重新组织鉴定,2009 年眉山市卫健局组织鉴定后提出转上级鉴定,相关鉴定资料移交至法院。2010 年 6 月已正式通知其前往成都参加省级鉴定,后在无明确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鉴定安排被取消,以 “省级鉴定为终审鉴定” 为由,其鉴定救济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此前相关行政承诺未能兑现,群众合理诉求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此后多年,杨淑群多次要求重启鉴定,相关部门沟通处理不够及时,一边称 “已妥善保管资料”,一边未能提供核心材料,依规维权的诉求长期未能得到落实。
2006 年,杨淑群因病情加重前往华西医院治疗,被诊断出右侧卵巢畸胎瘤并手术切除,相关部门以此为由,认为其病情与节育手术无关,暂停承担诊疗费用,相关保障责任未能继续履行,仅以零星救助款给予帮扶,未能充分保障杨淑群合法权益。而事实上,华西医院 2008 年明确诊断其右下肢疼痛为神经源性损伤,与卵巢畸胎瘤无关联,相关情况与医院诊断结论不符,相关处理方式未予调整。
信息公开申请未获支持 资料管理与移交环节有待核实2023 年 7 月,杨淑群为查明真相、推进鉴定,向洪雅县卫生健康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 1980 年代三次医疗鉴定资料及 1984 年剖腹探查术完整病历。该局答复内容存在变化,最初以 “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政府信息” 为由作出答复;在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中,又改称 “相关资料已移交洪雅县档案馆”,却始终未能提供任何档案移交清单、交接凭证、接收证明等有效材料,无法证明资料已合法移交。
杨淑群亲自前往洪雅县档案馆核查后发现,馆内仅存有 1990 年之后的部分鉴定资料,无任何 1980 年代的核心鉴定、手术资料,亦无配套案卷目录、检索工具,与洪雅县卫健局 “已移交档案馆” 的说法不一致。结合原计生委在庭审中确认接收资料、医院出具 “病历因年代久远无法查找” 的证明,相关证据可相互印证,证实案涉核心资料未能按规定妥善保管与移交,洪雅县卫健局、原计生委在资料保管、移交工作中有待完善规范。
目前司法与监督程序暂未支持诉求 维权途径仍在推进杨淑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后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关司法程序暂未支持其诉求。
在民事诉讼中,眉山市、洪雅县两级法院依据(2018)川民终 1108 号生效判决确认的手术致伤事实,以及原计生委长期承担诊疗费用的客观事实,以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为由多次驳回起诉,未对节育手术损害的责任认定问题作出处理;即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法院仍维持原裁定,相关法律意见未被采纳,民事维权诉求未能得到支持。
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4)川 1402 行初 60 号、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 14 行终 89 号判决,未采纳相关核心事实:未考虑洪雅县卫健局未能提供档案移交凭证的情况,未采纳原计生委在庭审中确认接收资料的事实,适用相关法律认定案涉资料 “不属于政府信息”“已移交档案馆”,维持原答复;对杨淑群提交的黄佩琼医生证言、鉴定资料、信访材料等关键证据未予采信,采信了行政机关相关陈述。
杨淑群不服二审判决,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作出的眉检行监〔2025〕23 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未采纳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基础事实,未考虑行政部门在资料管理、举证方面存在的问题,认定案涉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相关关键证据未被采纳,现有司法救济程序暂未支持其诉求。
四十余年维权盼公正 七旬老人期盼合理帮扶杨淑群现已年逾七旬,因 1983 年节育手术致残已达四十余年,右下肢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常年被剧烈疼痛困扰,需长期服用处方止痛药物维持,数十年的维权之路让其身心承受较大压力,家庭生活受到影响。从壮年响应国家政策接受手术,到术后出现身体损伤致残;从依规提交资料却未被规范使用,到重启鉴定被取消;从信息公开申请未获支持,到司法与监督程序暂未支持,她的合法权益持续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本应得到的法定保障、政策关怀迟迟未能落实。
四十余年的时光,杨淑群从壮年走到暮年,始终坚持依法理性维权,从未采取过激行为,只期盼问题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她的遭遇,不仅是个人的不幸,更关乎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行政服务的规范严谨。恳请相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事,依法核查洪雅县卫健局、原计生委在资料保管、移交方面存在的问题,厘清相关责任;责令相关单位依法公开全部 1980 年代鉴定及手术资料,重新启动合法、公正、规范的医学鉴定程序,查明病情与 1983 年节育手术的因果关系;依法落实节育并发症保障措施,承担其后续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应赔偿责任,落实合理救助待遇。
让一位年逾七旬、为国家政策作出支持的老人,在晚年能感受到应有的公正与温暖,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对计划生育手术受术者的相关保障与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