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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园林公司工程款遭“违法双下浮”,法庭无视合同约定,数千万工程款被莫名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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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浩天公司”)涉及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三级审判机关作出的裁判结果,与合同明确约定及客观事实存在明显差异。其中,合同约定工程款仅下浮7%,但裁判中采用“双下浮”方式合计下浮14%,同时未认可浩天公司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部分工程量,导致企业近千万元应得工程款未被计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企业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存有异议。

 

专项说明:养护费用及部分已完工程计价存在争议

 

浩天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工程全部施工及养护义务,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养护期为2年,但结算时仅计取1年养护费用,剩余1年养护服务已实际履行但未获得相应报酬;同时,浩天公司已完成全部种植土施工(对应工程款180.84万元),该施工内容已通过验收并移交,但相关费用未被计入结算,企业合法投入未得到相应认可。

 

一、财政部门:计价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相关沟通有录音佐证

 

2016年10月,浩天公司中标广安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亿达公司”)发包的新桥园区主干道景观提升工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按财评控制价仅下浮7%作为发包价与结算价;变更工程估价原则为组价后仅下浮7%,无任何“二次下浮”相关约定。该约定清晰写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

但在工程款计价过程中,财政部门采用的计价方式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对工程款进行了两次7%下浮,合计下浮14%,导致工程款金额减少。浩天公司始终未认可该计价方式,且未见过记载“双下浮”的软件版计价清单。据浩天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在沟通中提及,该“双下浮”计价方式虽与合同约定不符,但仍按相关工作惯例执行。

 

二、审计部门:对已验收移交工程的计价认定存在争议

 

案涉工程分两段于2018年10月、2019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浩天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除种植土施工外,还包括部分新栽苗木(151.64万元)、所有原有苗木移栽(47.72万元),且已完成合同约定的2年养护义务,所有工程均于2020-2021年正式移交亿达公司并完成签字盖章确认。

以上工程均有竣工验收报告、监理签字验收记录、现场收方单、移交工程量清单、养护工资表等完整证据材料,可证明工程已按约定完工、养护期满并完成移交。审计部门在后续现场踏勘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工程移交后可能发生的自然变化(如2022年广安极端高温导致苗木枯死),以“未找到苗木、种植土相关资料存疑”为由,对已完工、已验收、已移交的种植土、苗木等施工内容未予计价,涉及金额380.2062万元,未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

 

三、审判机关:未采纳鉴定申请,裁判结果与企业诉求存在分歧

 

案涉审计报告中,对浩天公司已完工的种植土、苗木、养护等相关内容未发表明确意见,且双方就该部分工程计价及“双下浮”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浩天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次向审判机关申请造价鉴定,希望通过专业鉴定明确工程款数额,但相关申请均未被采纳。

审判机关未充分考量审计报告中的存疑内容及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客观事实,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仅依据存在争议的相关材料作出裁判,导致浩天公司应得工程款未被足额支持,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四、浩天公司诉求:请求依法纠正相关认定,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浩天公司作为民营企业,承接案涉工程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及移交工作,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目前,因财政部门计价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审计部门对部分已完工程未予计价、审判机关作出的裁判结果与企业诉求存在分歧,导致浩天公司近千万元应收工程款未被足额支持,企业资金周转面临较大压力,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在此,浩天公司正式提出以下诉求:

请求依法撤销相关民事裁定及原审判决中的不当内容;

纠正财政部门“双下浮14%”的计价方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仅下浮7%结算工程款;

督促审计部门正视工程验收移交的客观事实,对已完工、已移交的种植土、苗木、剩余1年养护费等内容据实计价;

依法启动造价鉴定程序,明确工程款具体数额,判令相关责任方支付应付工程款;

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公正与公平。

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应得到充分尊重与履行;验收合格的工程,其价值应得到客观认可;企业的合法投入与劳动成果,不应被不当否定。

浩天公司恳请社会各界关注本案,督促相关部门依法纠正不当行为,依法妥善处理本案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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