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方面改拆迁协议?北京吴少博律所:法律不容许这样的霸道
在浙江省的一个城中村,老王早年购置了一间三层楼房,并办理了相关证书。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将这处房产赠予了女儿小王。然而,随着城中村改造的推进,老王的这处房产也被纳入了征拆范围。2013年,小王与政府征拆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协议”),约定在补偿一定数额拆迁款的同时,另行给予小王住房安置。然而,协议签订后,安置房却迟迟没有落实到位。
小王多次与政府征拆工作人员沟通,希望安置房能够按照先前签订的协议落实下来。然而,在多次交涉过程中,政府却单方面变更了拆迁协议,表示小王并非农业户口,且其父亲已在村内申请了相应的宅基地,因此不属于本次拆迁的补偿对象,原协议中的安置房被取消。
面对这样的结果,小王深感无助,认为仅凭沟通协商已经很难达成自己的诉求。在经过诸多考量后,她决定采取法律维权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委托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进行维权。
办案历程:律师介入查证后,给出维权建议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朱久林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后,迅速展开了查证工作。他仔细审查了委托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政府的房屋安置补偿决定及后续答复书、土地证书、房屋交易契约等。结合委托人阐明的案件事实,朱久林律师认为,政府方对案涉拆迁协议进行单方面变更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朱久林律师指出,政府方仅因委托人系非农户口,就直接判定其没有分配安置房的资格,并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单方面修改。然而,根据相关法规,本案中并不存在政府方可以变更、撤销协议的情形。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拆迁协议应属于有效,委托人完全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多次交流后,委托人同意了朱久林律师给出的维权方案,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朱久林律师随即为委托人准备了充分的诉讼材料,并代理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撤销政府答复,继续履行拆迁协议
在案件首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朱久林律师针对被告政府单方变更拆迁协议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有力的控诉。他请求法院认定政府行为违法,撤销该协议的同时,依照原有协议继续履行拆迁补偿职责。并且,他还提出了一个额外的诉求,即政府应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临时拆迁安置补助费的双倍标准向委托人进行支付。
然而,被告政府在庭审过程中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表示,原告作为拆迁补偿对象的主体并不适格,因为其并非农村户口,属于非村内人员。此外,原告的父亲已在分家后重新申请了当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次拆迁的补偿对象标准。因此,政府才进行了针对拆迁协议的二次修改。至于原告提及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用,政府表示已依照协议内容足额对委托人予以支付,故该诉请不应当被支持。
经过充分查证双方材料和核实案件事实后,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政府自行修改拆迁协议的行为存在过失,未对签订主体进行相应的核实,应当对本案的结果负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撤销修改后的拆迁协议,并按照原有的协议继续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二审法院未开庭,直接驳回政府上诉
在一审作出裁定后,被告政府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有失偏颇,过度偏向了原告一方。于是,他们再次搜集材料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然而,高院在分析其提交的材料和一审判决后,直接采取了简易审理方式,驳回了上诉人地方政府的诉请。
最终结果
本案经过法院先后两次审理,均达到了委托人满意的结果。法院驳回了地方政府的上诉,撤销了政府方单独修改的补偿协议内容,并责令其依照先前签订的补偿协议继续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后续,当地政府将按照判决书结果,向委托人按期交付拆迁安置房。本案也在朱久林律师的代理下顺利结案。
朱久林律师之所以能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取得显著成效,关键在于他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套成熟的方法论。正是凭借这些,他能够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对同类案件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从而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期待朱久林律师能够继续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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