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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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导读:执行告知单位: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告知人:王文乾、张东升 被告知人: 朱东强(男,45岁,山东省平度市新河镇朱家村,身份证号码:3702831979******1X) 单位\法定代表人: \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执行告知单位: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告知人:王文乾、张东升
被告知人: 朱东强(男,45岁,山东省平度市新河镇朱家村,身份证号码:3702831979******1X) 单位\法定代表人: \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公安机关查明,你于2024年8月2日15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昌邑市卜庄镇大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厫卜路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3mg/100ml。经查询,你于2024年1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过,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酒精检测仪检定证书、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民警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进行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交陈述、申辩要求,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警官
联系电话:0536-7842122
联系单位:山东省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地址:山东省昌邑市省道221与省道309交叉路口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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