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集采规则有变 中医药产业发展面临新考验
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而每一次集中带量采购,都是对药品市场机制的重塑。
2024年10月25日,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在历时近1年的研究、论证基础上,第一次发布了《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首批扩围接续)(征求意见稿)》,在第一次文件公开解答会上,湖北省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曾公开表示,第一次发布的征求意见文件已经国家局审批,不会再进行大幅度调整。
然而就在11月25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再次征求《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首批扩围接续)(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也让湖北省中成药采集成为了第一个进行了两次征求意见的全国性集采。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第二次征求意见文件在第一次征求意见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其中:第一批全国中成药集采接续扩围文件将原企业报价代表品申报价不超过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1.5 倍调整为1倍;第一批全国中成药集采接续扩围文件及第三批全国中成药集采文件增加了所谓的价格纠偏规则:“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高于同采购组A竞争单元拟中选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值3倍的,需就低调整至3倍;不接受就低调整至3倍的申报企业,取消拟中选资格”;同时,第三批全国中成药集采文件还在基准价格测算时增加了K值折算系数。
以上政策的频繁调整,过度性限制了同采购组不同生产企业产品之间的合理价格差异,看似有利于缩小了不同企业间价差,但实际上可能会引发更多的市场问题,如行业垄断、市场不正当竞争等。中成药的生产成本和质量因药材来源、制剂工艺等因素而异,优质的药材和先进的制剂工艺往往意味着更高的成本,但也能保证更好的药品质量。若过度性限制价格差异,可能会致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牺牲药品质量,从而损害患者的利益。
值得关注的是,湖北自2021年以来已经牵头完成了2批中成药集采,其针对中成药的特殊属性制定的独特的适用于中成药的竞争规则,即达到了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也合理的保护了中药企业的创新发展空间。直到10月份发布的首批集采接续和第三批集采征求意见,也是在原有规则上不断完善修正,但11月25日,又再次发布第二次征求意见,已推翻了前两次集采的架构和规则设计理念,不得不让人猜测其中是否有利益的纠葛甚至是权利的干涉。
因此,笔者认为,此次调整过度限制了同采购组不同生产企业产品之间的合理价格差异,可能会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影响公平竞争。同时,该集采政策也为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甚至严重打击了中医药企业科技创新、科技投入和打造中医药新质生产力的积极性,尤其与党和国家鼓励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全家多家中医药企业对湖北中成药集采政策调整提出异议,认为该集采政策频繁调整,不仅不够严肃,特别是政策调整不符合国家对中医药产业扶持的方向,影响中医药企业创新积极性,最终损害了药农利益和种植积极性,不利于国家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希望国家医保局在集采政策中充分考虑成本和质量控制因素,允许合理的价格差异以反映不同产品的真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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