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政理、法理和哲理》
《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政理、法理和哲理》
人格权法典化事关民法典的科学性和完备性,事关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本价值取向,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而备受各方关注。历经广泛调研论证、反复研讨修改,民法典最终确立了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实现了人格权保护与民事权利体系的有机衔接,彰显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维护人民权益的人文关怀。
将人格权编独立纳入民法典,绝非简单的技术层面考虑,而是新时代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厉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和题中之义。从政治和法治的高度审视,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体现了党中央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自觉、理论自信。从法理学的角度剖析,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民为中心”价值追求的直接体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推进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民事基本权利保护方面达到新高度。从哲学和文化的视野考察,这是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创造性运用,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时代内涵,宣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对人类文明进步的积极贡献。
人格权法典化具有深厚的政治意蕴、法理内涵和哲学底蕴,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显著优势,彰显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卓越智慧。从政理学、法理学、哲理学等角度入手,深入剖析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深层意义,以期展现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里程碑的恢弘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政理
人格权法典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立法的一项开创性成果。将人格权确立为独立编,不仅完善了我国民事权利保护体系,更生动诠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透过人格权编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理念,我们可以领略的民法典深邃的政治意涵与智慧。
(一)彰显了党的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民法典关系千家万户,人格权保护直接同人民福祉相连。人格权独立成编等于向世人宣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权利重于泰山。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以专编的形式于民法典中予以确认和保护,不仅彰显党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和使命得到法治途径的固化,同时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制度优越性。在民法典中设立人格权独立编章的决策,深刻反映了党执政哲学中的人民本位思想,生动诠释了民法典的马克思主义人民性。缺失此一编目,法典将难以清晰展示党服务人民的宗旨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战略定位。
(二)阐释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推进公民权利保护法治化”的明确要求,将人权保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党的十九大报告: 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格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尊重、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格权,其独立成篇不仅合乎法治建设之要,因应时代之需,更映射出社会公正与道德之光。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追求,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立场与为民情怀。
人格权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格权独立成编为此提供了关键制度支撑。它通过私权保护实现善治理政,通过人格利益保障彰显公平正义,通过道德融入法律引领社会文明进步。同时,人格权法治化也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鲜活样本。可见,人格权独立成编本身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鲜明的政治属性和价值取向。若剥离此独立编章,就难以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和核心,削弱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性和完整性,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化与发展,同时可能对国家法治形象及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产生逆效应。
(三)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指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基础。在民法典中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编,正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个人尊严至高无上地位的庄严宣示与保护,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首先,以人格权编独立设置的方式尊重和保障人格尊严,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本情怀。作为民事基本权利之首的人格权,关乎个人身心完整与人格尊严。民法典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落到实处,通过人格权编切实保障公民人身、精神领域的自由平等权利,实现了人权保障与私权体系的协调统一,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其次,人格权编独立设置实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凝练升华。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道德要求通过人格权保护机制转化为法律义务,个人道德修养与社会公序良俗相得益彰,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法治文明交相辉映、交融共进。人格权保护彰显着道德底线与法治高线的交汇,折射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道德内核。再次,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格权编中熠熠生辉。保护人格权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只有系统完整的人格权保护,才能实现民事主体地位的实质平等,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人格权编独立设置,本身即传递了一种权利平等保护的价值讯息。
反之,如果人格权未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必将削弱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本色,模糊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一方面,人格权规范零散分布于民法典各分编,缺乏体系集中的统摄,势必造成人格权规范的逻辑混乱与价值失衡,无法形成内在统一、逻辑自洽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范,难以充分阐释人格权的独特地位与价值内涵,模糊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个人尊严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人格权从属于物权、债权等传统民事权利,意味着囿于传统私法格局的路径依赖,个人尊严沦为权利保护的附庸,有悖于人格权作为民事基本权利理应享有的独立地位。此种局面不利于唤醒全社会尊重个人尊严的道德共识,亦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失去应有的法治支撑。最后,人格权保护不成体系,权利救济途径就难以全面铺开,公民人格权益难以周全保障。此与权利平等保护的公平正义理念相悖,将动摇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根基,损害其正义价值。
综上所述,人格权编能否在民法典中鼎立独行,折射着民法典能否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品格,考验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制度自信。唯有设立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方能在民事基本权利体系中树立人格尊严权利的独特地位,夯实个人主义伦理精神的法治根基,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血脉、成为法治精神。而人格权未能独立成编,不仅稀释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底蕴,而且模糊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定位。此乃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抉择。
(四)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
人格权编是我国人权法治化征程中的里程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法治保障成就斐然,但因人格权保护规定散见各处,不利于充分反映我国人权事业整体进步。人格权编独立设置,集中体现新时代人权法治保障的前沿性成果,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人权保障上的显著优势。其一,系统完整地规定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全面强化人格权保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人本情怀与民生厚重,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其二,积极回应时代需求,创设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型人格权,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与时俱进,勇立潮头,引领时代,足见其政治自觉、理论自信与实践自强。其三,构建包容、多元、便捷、高效的人格权保护方式与救济途径,为权利实现铺路架桥,切实保障国民幸福安康。于保护方式上集传统与现代之长,博采众家之言;于救济路径上,则尊重国情与时宜,兼收并蓄、多管齐下。如此,既丰富完善人格权民事保护方式,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根人心、落地生根提供法治滋养。由是观之,人格权编于制度构建上之匠心独运,实乃反映全面依法治国生动实践结晶,彰示法治中国日益强盛气象。
反观人格权若未能独立成编,则将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人格权保护上的自信彰显。倘若人格权保护仅散见于民法典各编,而不成体系,则难免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整体认知,进而牵制人权话语权提升,阻碍“讲好中国人权故事”。其次,人格权若未能独立成编,难以充分呼应信息时代人格权保护的时代诉求,亦难充分回应人工智能时代人格权保护国际趋势,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拓引领,从而动摇我国法治建设的政治自信。再次,人格权保护若缺乏独立、系统的法律规范,则难向世界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不利于我国人权法治理念、制度和实践走向世界,充分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贡献。
综上所述,人格权独立成编实乃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的重要标识,于国情、于时宜,皆有充分正当性与必要性。它标志着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崭新阶段,有力彰显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成就。从政治属性、价值品质、制度自信等方面审视,人格权独立成编方充分体现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彰显其作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载体应有的政治高度。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引下,人格权保护必将不断取得新的辉煌成就,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提供全新范式。此编之设,乃大道之行也,天下之大幸也。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法理
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蕴含着深刻的政治意涵,也昭示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以法理学视角审视,人格权法典化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实现了对人权保障的法理探索,体现了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法治诉求。
(一)通过人格权法典化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是资产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工具。人格权虽经资产阶级民法确认,但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究其根源,在于资本主义法治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是维护资本利益最大化的法权统治。与之相对,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必须坚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这就决定了,人格权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必然居于崇高地位。将人格权编纳入民法典,从制度层面确认了个人生命、健康、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的理念真正成为法律现实,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鲜明的人民立场。可见,人格权独立成编绝非单纯的立法技术考量,而是彰显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关键抉择。“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人格权法典化使这一理念直接转化为法律制度,再次印证了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蕴含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追求。当代中国,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空前彰显,生命健康权益得到全面呵护,个人尊严备受尊崇,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在中国大地落地生根。
(二)彰显人格权益作为权利客体的独特价值判断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关系反映一定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关系居于主导地位,人身关系则处于从属和被忽视状态。传统民法重“物”轻“人”,人格利益难以获得独立救济。面对人的异化困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反思,提出要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制度,维护人的尊严。为此,必须突破传统民法理论桎梏,赋予人格利益独立的客体地位。人格权法典化集中回应了这一理论诉求。一方面,以编的形式规定人格权,上升了其在民事权利体系的地位,突显人格权独立于财产权、受法律同等保护的属性。另一方面,通过丰富人格权内容、细化权能配置、完善权利救济,彰显出人格利益作为权利客体的独特价值。由是观之,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扬弃,更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社会主义法权理念的制度落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正确处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人格权编坚持人格利益至上,又通过设置合理边界,实现两类基本民事权利的平衡保护,为新时代深化民法典编纂提供了鲜活样本。这种立法例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人的全面理解,为破解人的异化困境、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体现对人的全面发展的丰富法理内涵
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崇高理想。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理念深刻阐明,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诉求,就是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维护个人尊严。在民法典编纂中贯彻这一理念,就必须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尊重个性。人格权编的诞生正是这一法理追求的集中体现。它不仅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维护个人尊严的理念,而且为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人格权编中,生命健康权被置于首要地位,凸显了生命至上的人道主义精神。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载体人格标识的权利也一一列明,彰显对个体人格独立的尊重。此外,新增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回应了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自决面临的现实挑战,体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由此可见,人格权法典化通过类型化和体系化的制度安排,为个人主义价值取向划定了法律边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提供了现实土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人格权编必将以其体现的丰富法理内涵,厚植社会文明进步的精神根基。这是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的生动实践,必将极大地推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迈向新台阶。
三、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哲理
人格权法典化不仅深蕴政治智慧、法理精髓,更闪耀着哲学的熠熠光芒。以哲学的深邃视角审视,人格权编彰显出“问题导向”的方法论自觉,体现出对人的终极关怀,昭示着对人性之惑的睿智回应。人格权入典所凸显的立法智慧,正是对"哲学应该关注现实"这一命题的生动注脚。透过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一法治图景,我们可以清晰而深刻地领悟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蕴含的厚重哲理。
(一)应时代之问:以“问题意识”破解人格权保护新难题
在实践层面,人格权法典化直面人格权保护领域突出矛盾,积极回应时代发展要求。这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问题导向” “过程思维”的方法论特征高度契合。在人工智能时代,随着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以数据权益、肖像权等为代表的人格权益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此,人格权编积极吸收新技术发展的立法经验,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权益等纳入规范,为新型人格权益提供周全保护。这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跟时代发展,积极回应现实需求的问题意识。同时,人格权编还对权利救济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确立了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制度,有效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难题。由此可见,人格权独立成编不是抽象的理论表达,而是紧密对接实践需求,直面人格权保护中的现实矛盾,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法治领域的创造性运用。
(二)弘道德之光:以“仁爱”涵养人性尊严
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历来重视道德教化,强调成己与成物的辩证法统一。“仁者爱人”的思想,成为中国古代伦理的最高原则。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也指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由此形成推己及人、博施济众的传统美德。对他人予以同情,视人犹己,是中国人的道德情感。人格权法典化正是对这种道德理念的法律昭示。民法典不仅高度重视人格权保护,而且倡导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不得违背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这意味个人权利的行使须以维护他人、社会利益为边界,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由此,个人在获得尊严呵护的同时,也要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义务。人格权编不仅彰显主体人格的独立价值,而且蕴含着对个体融入群体生命的期许。每个人的生命尊严固然不可侵犯,但也不是一座孤岛,而应在爱己及人中实现。
中国文化注重“为善去恶以养天理”。在古人看来,个人道德修养是实现人生境界的必由之路。生命之尊严在于道德之崇高。只有每个人都弘扬正气,社会才能充满正能量。今天,传统“修身”理念虽面临时代挑战,但仍闪耀着思想光辉。人格权编将诚信、善意、公序良俗等道德要求融入法律规范,鲜明体现了立法对个人道德养成的高度重视。透过高远的理想视野审视,人格权法典化彰显了对人之为善的呼唤。“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每个人的生命意志须在精神追求中实现升华。当个人摆脱欲望私利的羁绊,以高尚情操充实生命,正气方能上行下达,社会文明必将如春风化雨,润泽无声。可以说,人格权编以道德伦理滋养法治精神,生动诠释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哲学精髓。随着民法典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个人尊严意识必将进一步提升,道德价值追求必将成为全民的行动自觉。人人向善、明德惟馨,文明新风必将沁人心脾、遍洒神州。
(三)释人性之惑:在善恶悖论中探寻法治真谛
中国传统哲学向来高度关注人之善恶的命题。《尚书大禹谟》有云:“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由此形成性善说和性恶说两大学派。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主张用礼法约束人的恶性。孟子则强调“人性本善”,倡导通过道德教化引导人向善。人之善恶, 仁义礼智,是中国哲人殚精竭虑思考的永恒命题。对当今社会而言,人性论依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人格权法典化所内含的人性预设,正是中国传统人性哲学在现代法治语境中的理性回归。
从个体层面看,人格权编既彰显对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调个人作为权利主体不受非法侵犯,同时也对人性中恶的一面有清醒认知。这突出体现在对人格权滥用、妨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限制上。可见,立法者在充分彰显个体价值的同时,也对人性中险恶的一面设置了必要的防火墙。这与荀子性恶论的基本立场不谋而合。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人沉溺物欲,无视道德,肆意侵害他人人格。对此,法律必须亮出威慑利剑,以强制性规范约束人的不当行为。人格权编除确立严格责任外,还规定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倘若个人恶行泛滥,国家将通过制裁性措施矫枉过正,捍卫公序良俗。由此,性恶说在法律的强制性中获得集中体现。透过法治文明的视域审视,对人性恶的一面予以法律规制,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人格权独立成编更体现了立法对人性向善的呼唤。民法典倡导诚实信用原则,提倡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鼓励见义勇为等道德行为,可谓处处闪烁着人性之善的光辉。这与孟子性善说一脉相承。“仁义礼智根于心”,“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在孟子看来,仁爱之心人皆有之,关键是要不断修身养性,存天理、灭人欲,成就内心的道德理想。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对个人权利予以保护,并非放纵人性,而是激发人向上向善、追求真善美的内在潜能,最终实现人格理想境界。当生命获得尊重,尊严受到呵护,人的主体意识必将空前强化。而唯有个体生命意志在精神追求中升华,社会方能激扬向上、朝气蓬勃。由是观之,人格权法典化既是对人之尊严的法律保障,更蕴含着对个人道德自觉的精神塑造。唯有法律与道德交相辉映,法治与德治同频共振,人格权保护才能行稳致远。
余 论
人格权法典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一座巍然屹立的丰碑,是民法典这部法治巨著中璀璨夺目的明珠。它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入崭新境界,昭示着人民立法为了人民的恢弘气象。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生动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越性。
民法典堪称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巅峰之作、百年中国法学史上的不朽丰碑。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保护民事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全面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而人格权编的独立设置,更是民法典这顶法治明珠上最为耀眼的经典篇章。它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追求,定格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神圣宣示,标志着从“物本”到“人本”的法理学革命在中国大地落地生根,昭示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在私法领域的全面彰显。这一划时代创举,在中华法系乃至世界法治史上都将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在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熠熠生辉。
可以预见,在民法典的恢弘蓝图下,人格权保护必将迎来全新的辉煌纪元。随着民法典在神州大地的全面铺开,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权益将获得空前有力的法治保障。尤其是作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皇冠上的明珠,人格权必将焕发更加夺目的时代光彩。生命健康、身体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益在法治的穹庐下熠熠生辉,个人主义价值追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交相辉映、和谐共生。每一个生命个体都将感受到法治阳光的温暖普照,每一个人格独立都将在法治空间里恣意舒展。与此同时,诚信友善、互帮互助等传统美德将涵养法治肥沃土壤,道德的春风化雨和法治的滚滚东流交相激荡,必将在神州大地上书写出新时代的精神史诗。
展望未来,民法典必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大放异彩,在人类法治文明史册中熠熠生辉。作为国之重器,民法典必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担当“定海神针”“压舱之石”的重任。尤其是人格权编,更是民法典绽放的一朵璀璨明珠。它必将指引中华文明于世界文明在人格保护、人的全面发展等领域潮头傲立,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更多中国范式、中国方案。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引领下,民法典必将在中华大地上书写新的辉煌篇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铸就坚实法治保障,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更大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彭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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