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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富借款人由网络借贷信息平台为其匹配出借人 浙江法院判令其还款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3-03-23
导读:玖富借款人钱某因为到期不还钱被告上法庭,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玖富借款人钱某因为到期不还钱被告上法庭,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支付利息),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浙江当地法院于2023年1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钱某通过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案被告通过网络借贷信息平台签署《借款协议》,由网络借贷信息平台为被告匹配出借人后,出借人实际向被告出借了款项,故被告与出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法院认定了被告的借款金额。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原告取得了向被告追偿欠付的全部借款本息等款项的权利。经核算,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自愿将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钱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计算),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另外,如果被告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也由被告钱某负担。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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