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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为何要回被迫赠出的房产 法院不支持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4-09-18
导读:近日,上海一位八旬瘫痪老人被自己的孙子告上法庭,原因是2019年老人曾经在孙子胁迫下与之签订一份不可撤销的无偿赠与协议,内容是老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年轻力壮的孙子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赡养义务。如今老人宝昌路唯一的住房动迁,因年事过高且瘫痪多次租房被

近日,上海一位八旬瘫痪老人被自己的孙子告上法庭,原因是2019年老人曾经在孙子胁迫下与之签订一份不可撤销的无偿赠与协议,内容是老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年轻力壮的孙子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赡养义务。如今老人宝昌路唯一的住房动迁,因年事过高且瘫痪多次租房被房东拒之门外,被孙子告上法庭后向法官讲明要撤回曾经被恐吓和胁迫下与孙子签署的赠与协议,却遭上海某法院一审法官拒绝依然将全部财产判给孙子。

老人的监护人告诉记者,作为老人的女儿一直从2000年老人残疾后照顾至今,因自己家住房条件困难无奈只能带着老人动迁后辗转在各个地方租房,很多房东听说是带着年事过高的老人都拒绝予以出租,无奈隐瞒情况即使暂时租到房子,随着房东了解情况后也会被房东赶出来,短短半年已经换了好几个地方。如今为了响应国家号召签署了动迁协议,却落得个动迁款拿不到还流离失所的状态,每每看到老人因无家可归天天以泪洗面且每次搬迁都要经历巨大得挑战,觉得无助与失望。

记者了解到在一审时老人单独与法官聊天,声泪俱下明确表示自己孙子非常不孝顺,以打骂扇耳光形式逼迫老人签署近500字的打印版赠与协议,自己作为小学文化水平完全不能理解里面的内容,同时以语言威胁不许将此事告诉女儿,不然继续打。

依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老人明确对法院说明当时签署协议时被胁迫,明确提出撤销赠与协议,然而上海某法院并未采纳,最终宣判结果为老人全部财产归原告孙子所有,驳回被告理由为赠与协议是原告与被告真实意愿的表达。

图片1.png

图片一(法院调查谈话笔录摘抄)

 

图片2.png

 

图片二(法院判决书内容摘抄)

对此记者也联系相关法律专家,针对以下焦点进行问题探讨:1老人已明确表示签署之时受到胁迫,且不知晓其详细内容,赠与协议是否生效。2在尚未进行权利转移之前老人是否有权利进行撤销。3判决书完全将老人所有唯一住宅(后变为动迁款)全部判给原告是否合法合情合理。

目前该案进入二审审理阶段,我们会持续跟踪案情的推进,针对这个案情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在法律层面民法典是否能够有效保护高龄老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层面是否会造成高龄老人无家可归无处租房的困境,对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及司法机关能够重视相关案情的审理,还法律最本质的初衷,实行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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