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经玖富网贷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签约系真实意思 应按时履约
近日,河北玖富借款人付某某因网贷逾期和债权人发生借贷纠纷,最终,该逾期借款人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不仅要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且还要负担诉讼受理费用。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2月,付某某经网贷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玖富普惠(由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玖富旗下唯一网贷平台)撮合,与该平台上的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分36期,按照等额本息方式偿还。随后,出借人将借款转入付某某指定的账户。因付某某自2019年5月开始逾期还款,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其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对此,《借款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在借款人逾期时,出借人可将全部债权转让给该债权人,由其负责追偿。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逾期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
对于这一主张,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如下:
1、借款协议一份,可以证实付某某通过玖富平台签署了借款协议,协议对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债权转让、逾期利息计算方式、送达和通知等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出具的划拨记录,可以证实资金存管银行将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支付给了付某某,付某某已经收到借款;3、还款计划表一份,可以证实付某某实际还款及逾期还款情况;4、CA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可以证实付某某申请电子签章的事实。
在这起出借人与借款人因在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付某某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玖富普惠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付某某向出借人借款,资金存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8年2月将资金转入付某某指定账户,因此付某某理应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约偿还借款。付某某自2019年5月开始违约,案涉债权人按照出借人与付某某在《借款协议》中的约定无偿受让该笔债权并对付某某主张债权,也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债权人要求付某某付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上,在P2P业务模式中,出借人有投资需求,借款人有借款需求,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为他们提供的借贷撮合服务,实现点对点、一一对应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形成,出借人的钱便可以通过平台的借贷撮合服务借给平台借款人,出借及后续回款全部资金流程都发生在第三方存管银行的存管系统中,借款人必须依照出借协议及时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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